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得自行設置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
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
受託團體除臺中市市立學校,以委任方式辦理外,其他財團法人、公益社
團法人或非臺中市市立學校,以公開招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受託團體應於章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
學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得受託辦理社區大學:
一、各級學校依其相關法規之評鑑、訪視或其他考核規定,經各該主管機
    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
二、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
    十五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之情事。
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委託期限一次三年,委託期滿辦學及績效優良
者,得優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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