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應指定、協調本府所屬學校、機關,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受託團 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專屬辦公場地、教學、活動及社區培力空間。 前項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教育局對於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