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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社區大學得視市民學習需要,經報教育局核准後,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 點。 為協助社區大學營造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在地學習機會,教育局得視設立 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實際需要及效益,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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