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應置專任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業務。 社區大學組織規程,應由受託團體與社區大學共同訂定或修正,並報教育 局備查;其編制,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訂定之,並報教育局備查。 社區大學應訂定課程審查辦法、師資聘用及其培訓相關規定,並報教育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