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置專任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業務。
社區大學組織規程,應由受託團體與社區大學共同訂定或修正,並報教育
局備查;其編制,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訂定之,並報教育局備查。
社區大學應訂定課程審查辦法、師資聘用及其培訓相關規定,並報教育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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