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報廢財物轉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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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有效利用教育局及所屬學校
    報廢財產及物品,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
    處理原則第四點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報廢之財產及物品為增加其有效利用,得轉撥下列
    單位教學使用: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
  (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三)本府主管私立學校。
  (四)其他教育相關團體。

三、本原則所稱轉撥之報廢財物,指該財物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
    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需依規辦理報廢者。
    轉撥再利用之資訊應公開透明,並不定期刊登網頁公告。

四、本原則轉撥之報廢財物類別為電腦設備、樂器設備、辦公桌椅、會議
    桌及課桌椅及其他增進教學效果設備等五大類。

五、申請報廢財物轉撥時,應檢附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並填列申請單,
    敘明財物種類、名稱、擬放置地點、用途等,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教育局之報廢財物: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教育局所屬學校之報廢財物:向學校提出申請。

六、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教育局之報廢財物:經教育局審核通過,始得辦理轉撥。
  (二)教育局所屬學校之報廢財物:經學校審核並報教育局同意後,始
        得辦理轉撥。

七、轉撥之報廢財物,如有二個以上之機構、團體或學校申請相同轉撥之
    報廢財物者,以機構、團體或學校規模、學生人數等決定轉撥單位。

八、依本原則轉撥之報廢財物,應作為教學使用,並列入教育局訪視項目
    。

九、依本原則轉撥之報廢財物,申請轉撥單位應自行負責運送及後續使用
    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