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報廢財物轉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小字第 1070046681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報廢之財產及物品為增加其有效利用,得轉撥下列
    單位教學使用: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
  (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三)本府主管私立學校。
  (四)其他教育相關團體。

四、本原則轉撥之報廢財物類別為電腦設備、樂器設備、辦公桌椅、會議
    桌及課桌椅及其他增進教學效果設備等五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