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報廢之財產及物品為增加其有效利用,得轉撥下列 單位教學使用: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 (二)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三)本府主管私立學校。 (四)其他教育相關團體。
四、本原則轉撥之報廢財物類別為電腦設備、樂器設備、辦公桌椅、會議 桌及課桌椅及其他增進教學效果設備等五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