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台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遴薦達到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以遴選適當人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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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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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縣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本縣教師會代表、
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
於總額之三分之二。
為因應實際運作之需要,另置候補委員八人,並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
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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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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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區分│人數│ 資 格 條 件 │遴 薦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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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國民│六人│1.具合格教師資格且│第一階段: │
│師│小學│ │ 未兼任行政職務工│由各校校長及學校教師│
│ │ │ │ 作者。 │會共同簽署推薦教師代│
│ ├──┼──┤2.對教育相關法規有│表一人,未成立教師會│
│ │國民│四人│ 深入研究者。 │學校逕由校長推薦。 │
│ │中學│ │3.具有法學素養者。│第二階段: │
│ │ │ │4.擔任教職五年以上│各校教師代表互選各該│
│ │ │ │ ,並服務本縣學校│鄉(鎮、市)國民中、│
│ │ │ │ 三年以上者。 │小學委員候選人各一人│
│ │ │ │5.教學經驗豐富,並│。 │
│ │ │ │ 具優良教育事蹟者│第三階段: │
│ │ │ │ 。 │由委員候選人互選,每│
│ │ │ │6.服務績效卓著,熱│區(豐原、清水、烏日│
│ │ │ │ 心公益,並能主持│、東勢)分國民中、小│
│ │ │ │ 正義者。 │學產生委員各一人。 │
│ │ │ │ │另不足國民小學教師委│
│ │ │ │ │員二人,由國民小學教│
│ │ │ │ │師候選人中未入學得票│
│ │ │ │ │數次高二名產生。 │
├─┴──┼──┼─────────┼──────────┤
│教育主管│一人│由臺中縣政府(以下│係屬當然委員。 │
│行政機關│ │簡稱本府)教育局長│ │
│代表 │ │擔任。 │ │
├────┼──┼─────────┼──────────┤
│教育學者│一人│大學行政法學教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
│ │ │退休校長或教育行政│薦。 │
│ │ │主管。 │ │
├────┼──┼─────────┤ │
│法律學者│一人│具律師資格,並曾任│ │
│專家代表│ │法律顧問者。 │ │
├────┼──┼─────────┼──────────┤
│臺中縣教│ │現任臺中縣教師會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
│師會代表│ │事長、總幹事或代表│薦。 │
│ │ │。 │ │
├────┼──┼─────────┤ │
│社會公正│ │家長會代表、已立案│ │
│人士代表│ │之人民團體負責人。│ │
├────┼──┼─────────┼──────────┤
│候補委員│除國│同各類委員資格條件│同各類委員遴薦方式 │
│ │民中│ │ │
│ │學教│ │ │
│ │師二│ │ │
│ │人外│ │ │
│ │、國│ │ │
│ │民小│ │ │
│ │學教│ │ │
│ │師四│ │ │
│ │人外│ │ │
│ │、餘│ │ │
│ │各類│ │ │
│ │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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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十五人、候補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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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顧諮詢│若干│視申訴案件需要而定│由本會視申訴案件性質│
│委員 │人 │ │隨時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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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薦方式: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遴選委員,由本府教育局派員監選並指派學校
負責辦理。其選舉方式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二)候補委員除國民中學教師二人、國民小學教師四人外,餘各類委
員置候補委員一人,由未入選、得票數最高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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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
(一)本會委員遴薦確認後,由本府教育局送發聘書。
(二)本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選任。本會委員
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自當年四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委員因故無法履行義務時,以候補委員遞補之,如無候補委
員則自原票選未當選人員中依得票高低依序遴補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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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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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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