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 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 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前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 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