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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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中市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
    作業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工程管線協調與聯繫。
  (二)管線工程協調與聯繫。
  (三)新增用戶管線安裝協調與聯繫。
  (四)統一挖補工程聯合派工。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議(調)與聯繫。
  (六)其他本局及所屬機關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科科長兼任,綜理
    本中心業務,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
    科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隨本職進退。
    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得要求管線機構出具委任書指派代理人,代理管線機
    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之任務。
    前項代理人之選定或更換,應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五、管線機構代理人應依本中心指派之任務執行及參加相關之管線協調會
    、聯繫會或有關之國家賠償會議。

六、本局及所屬機關如發現管線機構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得禁止其
    代理,並通知管線機構更換其代理人,管線機構收受通知後應即辦理
    更換。

七、管線機構之代理人,其薪資、業務所需之設備及相關費用均由原屬機
    構自行負責。

八、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