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計畫性道路或管溝工程,應於預算成立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 資料圖說、施工概要,送相關管線機構及挖路中心,其計畫有變更時亦 同。 委辦單位接獲前項資料,應將工程範圍內既設或計畫新設管線繪入施工 平面圖,連同配合新設管線(路)代辦工程預算書,於道路工程預算成 立三個月內送本府,配合道路主體工程合併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