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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五條
經本局核定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由本局通知興辦機關准予設置,興辦機 關應依核定計畫辦理徵選及設置,並於設置完成後將公共藝術完成報告 書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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