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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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重大災害古蹟之應變事宜,
    特依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
    如下:
  (一)重大災害現場勘查。
  (二)提供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三)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並置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市文化局局長。
  (六)本市警察局局長。
  (七)本市消防局局長。
  (八)其他具有古蹟、災害防救經驗之學者、專家,於重大災害緊急事
        件發生後,遴聘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
        員會」外聘委員 6名擔任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並由本市文化局派員兼
    任之。

六、本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局編列經費支應或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之。

九、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得準用本要點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