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員工與廠商民眾團體互動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本須知依據「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貳、須知
一、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
    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而與廠商民眾團體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
    請示長官另派適當人員辦理。
二、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與廠商民眾團體為熟識之親友關係,仍應依法
    公正執行職務,不得有徇私違法行為。
三、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遇廠商民眾團體請託關說,仍應依法公正執行
    職務,不得有違法行為。
四、遇廠商民眾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與所承辦業務有利害關係且有影響
    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應予拒絕。但屬公務禮儀或正常社交禮俗之餽贈
    或邀宴,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但書規定處理。
五、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例如向廠商民眾團體招攬
    或媒介工程財物勞務工作、要求廠商民眾團體提供私人財物勞務、利
    用婚喪喜慶等收受廠商民眾團體超越一般社交禮俗標準之財物、媒介
    親友至廠商民眾團體處任職或插股投資廠商民眾團體之企業等行為。
六、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不論有無違背職務
    之行為,皆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民眾團體
    任何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例如飲宴招待、代付款項等,與廠商民眾
    團體為熟識之親友關係亦同。
七、執行職務應恪守法規,維護公務員清廉形象,不得於公務外與職務有
    利害關係之廠商民眾團體為不正當接觸。例如與廠商民眾團體交際飲
    宴、國內外旅遊、涉足不正當場所、不當男女關係、不對等商業交易
    、金錢借貸標會及聚眾賭博等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公務員尊嚴或使
    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其屬公務禮儀民俗節
    慶及因公務確有必要者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室。
八、執行職務應秉持誠信負責態度,考量公眾利益及群眾福祉,承辦採購
    業務不得限制競爭圖利特定廠商,不得洩漏招標應保密之文件,不得
    於監造設計、估驗計價、履約延展、竣工驗收、結算付款等項目違反
    採購程序及合約為不實之作為。

叁、附則(責任)
一、機關員工故意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若涉
    及刑事責任者,另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違反本須知規定且情節輕微者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四條申誡處
    分,其違反本須知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五條記過處分。
二、機關發現所屬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各該主管長官知情不報未積
    極依規定妥適處理者,視情節輕重併負督導考核不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