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 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