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開發建置行動應
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服務應遵循之原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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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自行或委外
開發建置 App服務,並預計於軟體商店上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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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pp 開發前應評估事項如下:
(一)優先評估將資訊開放民間加值應用之可行性。
(二)優先評估以建置響應式設計網站(Responsive Web Design,R
WD)提供服務之可行性。
(三)應衡酌機關資源,優先開發能提供多數或弱勢對象取用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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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pp 開發原則與開發前準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 App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
(二)各機關開發A pp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
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
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三)各機關開發 App服務應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
為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收取費用。
(四)各機關進行 App開發前,應先行評估並研訂臺中市政府行動應
用軟體( App)開發實施計畫,送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資訊中心)審查確認後,方可進行App開發建置。
(五)資訊中心應於收到各機關 App開發計畫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完成
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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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pp 上架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 App,除特殊管理需求外,應優先申請
使用資訊中心開發人員帳號進行發布,並由資訊中心設定管理
帳戶權限,由各機關負責所管 App維運作業。
(二)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 App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名稱,不
得使用開發廠商名義發布。
(三)除於軟體商店發布 App外,資訊中心負責統整各機關 App服務
,並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建置 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便利
民眾快速取得。各機關於 App圖像、內容或說明等資訊有變更
時,應通知資訊中心更新 App專區資料。
(四)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下架異動
表至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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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積極維運上架中之 App,以持續提供良好服務,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未使用資訊中心開發人員帳號發布 App之機關,應每月提報Ap
p 下載總次數。
(二)各機關應不定期檢視 App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內容,製作 App
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採行紀錄表,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報前
六個月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至資訊中心備查(一般謾罵無具體
建議、濫貼廣告或其它與 App無相關之評論免列入)。
(三)每年一月提報 App服務績效自評表,確實檢討是否下架或維持
上架。
(四)各機關每年度執行 App維運計畫,如有進行 App版本更新,應
於年度計畫結束前,重新提報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行動
應用 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之檢測結果報告。
(五)資訊中心彙整各機關 App營運成效後簽陳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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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App 下架時機規定如下:
(一)App 提供靜態內容並不須連接後端伺服器,且其內容不再更新
維護者。
(二)App 提供動態內容,但其連接之後端伺服器不再進行維運者。
(三)已有新版 App可提供相同之服務,或與其他 App進行整併者。
(四)App 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或內容有重大瑕疵,經評估後無法
於短時間內修正者。
(五)經重新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推廣該 App之必要者。
(六)因應特定活動所開發之 App,於活動結束後不再提供服務者。
(七)經會議檢討、決議下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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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App 下架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下架異動
表,以利資訊中心管控,資訊中心並配合將該 App資料自本府
全球資訊網 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中刪除。
(二)下架前,各機關應於預計下架之 App使用畫面公告預計下架停
止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三)於原先公告之下架停止服務時間,將該 App於軟體商店下架。
(四)下架後應於該 App使用畫面公告已停止服務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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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資訊中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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