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開發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資服字第1090009978號函修定發布 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計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各機關應積極維運上架中之 App,以持續提供良好服務,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未使用資訊中心開發人員帳號發布 App之機關,應每月提報Ap
          p 下載總次數。
    (二)各機關應不定期檢視 App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內容,製作 App
          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採行紀錄表,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報前
          六個月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至資訊中心備查(一般謾罵無具體
          建議、濫貼廣告或其它與 App無相關之評論免列入)。
    (三)每年一月提報 App服務績效自評表,確實檢討是否下架或維持
          上架。
    (四)各機關每年度執行 App維運計畫,如有進行 App版本更新,應
          於年度計畫結束前,重新提報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行動
          應用 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之檢測結果報告。
    (五)資訊中心彙整各機關 App營運成效後簽陳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