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所屬各級主管行政歷練,培育市
政人才,提昇行政效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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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遷調,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
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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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職務屬政務職或機要職。
(二)經核定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報經本府核准不調任。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報經本府核准不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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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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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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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屆
滿職期之主管人員每次調整人數,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府各處
或各機關學校同等級職務總額三分之一,並應就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
儘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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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單位得於屆滿前三個月,依下列規定擬議調整
職務: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之間、本府不隸屬同一級單位之二級
主管之間、本府主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之間、所屬
機關首長、副首長之間及所屬不同機關學校主管之間之遷調,由
本府逕予核定。
(二)本府各處內二級主管間之遷調,由各處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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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施行前之各主管人員任期不予計算,惟必要時仍得依本要點第
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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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警察、消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另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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