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遷調,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
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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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單位得於屆滿前三個月,依下列規定擬議調整
職務: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之間、本府不隸屬同一級單位之二級
主管之間、本府主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之間、所屬
機關首長、副首長之間及所屬不同機關學校主管之間之遷調,由
本府逕予核定。
(二)本府各處內二級主管間之遷調,由各處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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