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管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7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人任字第0980176656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及第 7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遷調,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
    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七、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單位得於屆滿前三個月,依下列規定擬議調整
    職務: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之間、本府不隸屬同一級單位之二級
        主管之間、本府主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之間、所屬
        機關首長、副首長之間及所屬不同機關學校主管之間之遷調,由
        本府逕予核定。
  (二)本府各處內二級主管間之遷調,由各處簽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