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轄區內公私立
  醫療機構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遇有左列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毒品藥物傷。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
  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
  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本縣警察局
  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
  節輕重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