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設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
察大隊府會園區警察隊(以下簡稱警察隊),以實施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及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行政大樓、一樓中
庭、前廣場、後廣場之警衛勤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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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隊任務
(一)行政大樓、一樓中庭、前廣場、後廣場及園區停車場、地下室周
邊安全維護。
(二)園區停車場出入口交通秩序維持。
(三)門禁管制或提供市民諮詢服務。
(四)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安全維護及相關行程之人身安全防
護事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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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隊編組
(一)警察隊隸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除受其指揮、監督
及考核外,兼受市政府秘書處、政風處及市議會總務組指導。
(二)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小隊長五人、警員五十人,合計
五十七人,得依實際運作需要增減編組員額;並遴任資深幹練隨
護人員負責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及其辦公室周邊區域警
戒安全維護,視危安程度,每次派遣二名為原則,其遴選方法由
本局另定之。
(三)遴任資深幹練小隊長或巡佐一人,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八時至
十八時派駐議政大樓,負責市議會聯繫協調及協助臨時勤務派遣
、督導。十八時後視勤務需要,返警察隊輪服共同勤務,超時服
勤部分,得依規定支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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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隊制服、裝備及廳舍配置
(一)警察隊之制服及裝備,依警察機關現行規定辦理。
(二)警察隊之值勤臺、辦公室、備勤室、械彈室及隨護休息室,設市
政大樓一樓西南側;寢室及盥洗室,設市政大樓二樓東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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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隊勤務方式
(一)值班
市政大樓一樓隊部值勤臺維護駐地安全,受理民眾報案或諮詢,
通訊連絡及傳達命令等。
(二)守望
行政大樓大門、一樓中庭、大樓首長區等處,管制門禁或提供民
眾諮詢服務,維持安全與秩序,及配合園區內市政府、市議會之
各項會議、臨時活動、室內展演或戶外活動及特別狀況需要,臨
時設置崗哨,選定要點劃分區域,派員專責執勤。
(三)巡邏
以徙步方式為主,循指定巡邏路線巡查並得選定重點區域守望,
維護行政大樓、一樓中庭、前廣場、後廣場、園區停車場、地下
室安全,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盤詰,並以地下停車場、電訊(
力)機房、一樓中庭、前廣場、後廣場、附設金融機構為巡守重
點。
(四)隨護
專責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安全維護,擔任市長、副市長
、議長、副議長蒞臨場所人身安全保護、危害防止、排除驚擾,
受理民眾陳情、請願等。
(五)備勤
臨時性勤務派遣及突發事件之機動運用。
(六)其他
民眾陳情或抗議活動,除派員維護秩序並採取因應措施外,立即
通報相關機關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到場疏處。各項室內展演或戶外
活動,由主辦單位通報警察隊配合維持安全秩序及交通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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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察隊行政支援事項
(一)辦公廳舍、設備等,列入市政府財產管理,修繕、維護報請市政
府秘書處辦理。
(二)應勤裝備(槍、彈、防彈衣、盔、無線電、車輛、戒具、警棍等
)、防護裝備(防護裝、盾牌、齊眉棍),列本局財產管理,有
關領用、保養、維修、檢查、汰換等,依警察機關現行規定辦理
。
(三)水電費、電話費、書報費、影印費、紙張及其他日常所需雜項開
支等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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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察隊獎懲規定
(一)獎勵
1.專責隨護
(1)每月無勤務缺失者,記功一次。
(2)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長官有具體事蹟者,
專案從優敍獎,每月最高額度嘉獎四次。
2.一般警衛
(1)每月無勤務或管理缺失者,隊長核予嘉獎二次;副隊長、小
隊長、巡佐、警員,核予嘉獎一次,另執行聚眾活動防處、
大型戶外活動及室內各項展覽、表演等安全維護,依出勤次
數、出力情形,由警察隊每三個月統案簽辦從優敍獎。
(2)維護行政大樓安全有重大具體事蹟、選舉專案期間維護行政
大樓安全、議會大會期間維護議政大樓安全,專案從優敍獎
。
(二)懲處
1.違法、違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等規定懲處並檢討調整服務地區,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
不周責任。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議處,並視案情得
追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專責隨護人員執勤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隨護人
員疏失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
一併追究。
(三)警察隊成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由本局隨時檢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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