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察隊獎懲規定
(一)獎勵
1.專責隨護
(1)每月無勤務缺失者,記功一次。
(2)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長官有具體事蹟者,
專案從優敍獎,每月最高額度嘉獎四次。
2.一般警衛
(1)每月無勤務或管理缺失者,隊長核予嘉獎二次;副隊長、小
隊長、巡佐、警員,核予嘉獎一次,另執行聚眾活動防處、
大型戶外活動及室內各項展覽、表演等安全維護,依出勤次
數、出力情形,由警察隊每三個月統案簽辦從優敍獎。
(2)維護行政大樓安全有重大具體事蹟、選舉專案期間維護行政
大樓安全、議會大會期間維護議政大樓安全,專案從優敍獎
。
(二)懲處
1.違法、違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等規定懲處並檢討調整服務地區,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
不周責任。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議處,並視案情得
追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專責隨護人員執勤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隨護人
員疏失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
一併追究。
(三)警察隊成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由本局隨時檢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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