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府會園區警察隊設置及勤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行字第 1050096223號函修正 發布第7點,自105年12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警察隊獎懲規定
  (一)獎勵
        1.專責隨護
         (1)每月無勤務缺失者,記功一次。
         (2)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長官有具體事蹟者,
            專案從優敍獎,每月最高額度嘉獎四次。
        2.一般警衛
         (1)每月無勤務或管理缺失者,隊長核予嘉獎二次;副隊長、小
            隊長、巡佐、警員,核予嘉獎一次,另執行聚眾活動防處、
            大型戶外活動及室內各項展覽、表演等安全維護,依出勤次
            數、出力情形,由警察隊每三個月統案簽辦從優敍獎。
         (2)維護行政大樓安全有重大具體事蹟、選舉專案期間維護行政
            大樓安全、議會大會期間維護議政大樓安全,專案從優敍獎
            。
  (二)懲處
        1.違法、違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等規定懲處並檢討調整服務地區,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
          不周責任。
        2.勤務缺失: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議處,並視案情得
          追究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3.專責隨護人員執勤交通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經調查係隨護人
          員疏失者,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
          一併追究。
  (三)警察隊成員經考核不適任現職者,由本局隨時檢討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