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 ,經本府許可者,不在禁止之列。 申請前項許可者,高空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一般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三 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 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