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
  ,經本府許可者,不在禁止之列。
  申請前項許可者,高空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一般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三
  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
  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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