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
  ,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
  條例。

  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爆竹煙火之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
  縣消防局。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業者為製造爆竹煙火試驗之必要,不受前項第六款之限制。
  除第一項規定外,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妨害公共安寧及生態保育之區域得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有關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本府為維護
  公共安全及安寧,對於易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得另行公告禁止施放。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
  一、每日六時前。
  二、每日二十四時後。
  年節或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
  ,經本府許可者,不在禁止之列。
  申請前項許可者,高空煙火應於施放五日前,一般爆竹煙火應於施放三
  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
  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
  之。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處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