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災害管制區臨時通行證申請及使用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縣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及內政部訂頒直
    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特訂定本規定。

二、災區臨時通行證申請資格、地點、證件、時機:
  (一)申請資格:居民、協助各災害主管機關救災之人員、媒體記者。
  (二)申請地點:由各災害主管機關選定。
  (三)申請證件: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請時機:自劃定管制區起至解除為止。

三、經申請獲准進入管制區之人員,應由救災人員陪同進入,並應隨時注
    意自身安全。

四、臨時通行證之使用由各災害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可後發給申請人,並
    填載於「臺中縣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管制區臨時通行證管制表」(如附
    表一),報送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存查,以利查核。

五、臨時通行證採用畢回收之方式:申請核可者於使用完畢後,應繳回原
    發給機關,並由發給機關以扣繳證件等方式加強回收效率,以節省資
    源。

六、臨時通行證使用規定:
  (一)使用完畢應繳回原發給機關。
  (二)出入管制區應將本證懸掛胸前明顯處。
  (三)本證限災害管制區內使用,不得用作他途。
  (四)管制區內如有立即危險之虞,應配合管制人員立即疏散,如違反
        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