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
      零點二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
      零點二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
      二點五;機動遊藝樂園,課徵百分之五;電動玩具業,課徵百分之
      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
      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係於本府文化局或其所屬各表演場所演
  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