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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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娛樂稅法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現行法規)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三十。
  三、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
      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
      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
  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
  轉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