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檢舉案件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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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臺中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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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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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期限自收文次日起算為十四個工作天,來文另訂有期限之公文依
其規定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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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收件及分文:各流程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
、損毀、遺失。
1.具文檢舉案件:
(1)總局收文:
甲、由秘書室文書股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
編號。
乙、秘書批示承辦科室(分局)。
丙、文書股收文人員掛號。
丁、科長(主任)/分局主任批示承辦股(承辦人員)。
戊、承辦科室登記桌派案/分局收文人員掛號派案,並將
案件交予承辦人員。
(2)分局收文:由分局文書業務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
檢舉人編號後,除依本目之 (1)之丁、戊流程辦理,另登
錄於「違章案件管制系統」(以下簡稱登錄)。
2.電話、言詞檢舉案件:各科(室)指派專人(分局由文書業
務股長)負責接聽、記錄,填妥「受理電話/口頭檢舉漏稅
案件處理表」(如附件)後,(總局各科室受理案件即應親
自送交文書股股長),再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3.電子件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電子郵件即時印出紙本,
再送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
後,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時即印
出紙本,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
資料後,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二)承辦及結案處理:視案件類型或依檢舉人要求以公文、電話或
電子郵件等回復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1.具名具址案件:公文函復檢舉人時,受文者一律填寫「第00
000000號檢舉人」字樣,發文時再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
書業務股長)填寫檢舉人姓名、地址及投遞。
2.匿名(包括:匿名具址及具名匿址案件)或無檢舉人資料案
件:查核後簽結。
3.電話或電子郵件案件:簽結後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
務股長)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復。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承辦人員簽結後,應依規定
回復檢舉人,並至「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登打辦理情
形。
(三)歸檔、點收:
1.歸檔:檢舉案件原文號應俟結案函復檢舉人或簽結,方能登
錄公文系統銷號,整卷彌封歸檔。
(1)歸檔前應先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結案。
(2)歸檔時依機密檔案處理規定,使用專用信封彌封並確實填
寫專用信封內各項內容。
2.點收:檔案管理人員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之項目為核
對依據,不得拆封查驗;應記載之事項若記載不完整應即退
回,請承辦人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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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
民陳情案件第一類檢舉類)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
位主管,並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後,影本送消費稅及管考
科彙整。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
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月報統計表」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
送消費稅及管考科。
(四)消費稅及管考科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將前三個
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
各單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立法理由〕 修正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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