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檢舉案件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臺中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三、作業單位: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四、處理期限自收文次日起算為十四個工作天,來文另訂有期限之公文依
    其規定期限辦理。

五、作業流程:
    (一)收件及分文:各流程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
          、損毀、遺失。
          1.具文檢舉案件:
           (1)總局收文:
              甲、由秘書室文書股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
                  編號。
              乙、秘書批示承辦科室(分局)。
              丙、文書股收文人員掛號。
              丁、科長(主任)/分局主任批示承辦股(承辦人員)。
              戊、承辦科室登記桌派案/分局收文人員掛號派案,並將
                  案件交予承辦人員。
           (2)分局收文:由分局文書業務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
              檢舉人編號後,除依本目之 (1)之丁、戊流程辦理,另登
              錄於「違章案件管制系統」(以下簡稱登錄)。
          2.電話、言詞檢舉案件:各科(室)指派專人(分局由文書業
            務股長)負責接聽、記錄,填妥「受理電話/口頭檢舉漏稅
            案件處理表」(如附件)後,(總局各科室受理案件即應親
            自送交文書股股長),再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3.電子件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電子郵件即時印出紙本,
            再送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
            後,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時即印
            出紙本,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
            資料後,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二)承辦及結案處理:視案件類型或依檢舉人要求以公文、電話或
          電子郵件等回復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1.具名具址案件:公文函復檢舉人時,受文者一律填寫「第00
            000000號檢舉人」字樣,發文時再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
            書業務股長)填寫檢舉人姓名、地址及投遞。
          2.匿名(包括:匿名具址及具名匿址案件)或無檢舉人資料案
            件:查核後簽結。
          3.電話或電子郵件案件:簽結後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
            務股長)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復。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承辦人員簽結後,應依規定
            回復檢舉人,並至「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登打辦理情
            形。
    (三)歸檔、點收:
          1.歸檔:檢舉案件原文號應俟結案函復檢舉人或簽結,方能登
            錄公文系統銷號,整卷彌封歸檔。
           (1)歸檔前應先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結案。
           (2)歸檔時依機密檔案處理規定,使用專用信封彌封並確實填
              寫專用信封內各項內容。
          2.點收:檔案管理人員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之項目為核
            對依據,不得拆封查驗;應記載之事項若記載不完整應即退
            回,請承辦人員補正。

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
          民陳情案件第一類檢舉類)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
          位主管,並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後,影本送消費稅及管考
          科彙整。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
          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月報統計表」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
          送消費稅及管考科。
    (四)消費稅及管考科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將前三個
          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
          各單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立法理由〕
修正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