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市稅消字第 1090300199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配合本局組織規程修正(原消費稅科名稱修正為消費稅及管考科),爰修
正本要點第六點所規定管制單位。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
          民陳情案件第一類檢舉類)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
          位主管,並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後,影本送消費稅及管考
          科彙整。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
          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月報統計表」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
          送消費稅及管考科。
    (四)消費稅及管考科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將前三個
          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
          各單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立法理由〕
修正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