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
民陳情案件第一類檢舉類)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
位主管,並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後,影本送消費稅及管考
科彙整。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
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月報統計表」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
送消費稅及管考科。
(四)消費稅及管考科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將前三個
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
各單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立法理由〕 修正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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