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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係指前條各款營業之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 管理。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場所,指經營前條各款營業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所稱從業人員,指於前條各款營業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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