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種營業場所應共同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之水
      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供水系統每半年應清洗消毒一次以上
      ,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營業場所應保持空氣清新流通,密閉空間應有空調設備,使用中央
      空調者,其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清洗消毒一次以上,並作成紀
      錄備查。
  三、營業場所應有適當採光或照明,並維護環境整潔衛生,公共區域應
      設置有蓋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
  四、營業場所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有效防止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
  五、營業場所應備簡易急救箱,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
      逾有效期限。
  六、營業場所廁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女應分開設置。但美容美髮業不在此限。
    (二)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三)應設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及烘手器、擦手紙巾或經消毒之
          毛巾;並應隨時補充及修復。
    (四)應備有衛生紙及廢棄物儲存容器。
    (五)應隨時保持清潔、通風,經常消毒、除臭,定時填寫清潔紀錄
          表備查。
  七、營業場所之設施及用品,被法定傳染病原污染或被污染之虞者,應
      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實施消毒、焚毀或必要之處置。
  八、營業場所之有效消毒,依附表規定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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