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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在本市辦理各種集會活動時,其主辦單位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設置流動廁 所。 前項流動廁所之申請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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