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社區:本市設有管理委員會之集合式住宅。
  二、機關:設於本市轄內之立法及各級政府機關。
  三、學校:設於本市轄內之各級教育、學術與研究機構。
  四、事業:設於本市之公司、行號、工廠、商場、醫療院所、法人及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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