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社區:本市設有管理委員會之集合式住宅。 二、機關:設於本市轄內之立法及各級政府機關。 三、學校:設於本市轄內之各級教育、學術與研究機構。 四、事業:設於本市之公司、行號、工廠、商場、醫療院所、法人及團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