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
  標,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中
  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在代理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費用。
  二、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產銷及植物防疫所需費用。
  四、辦理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及交流考察所需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各項運用計畫,由本府農業處擬定及執行。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
  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