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一)主任秘書。
  (二)財政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農業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
  (七)計畫室主任。
  (八)法制室主任
  (九)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十)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經理。
  (十一)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七人。
    前項第(十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餘各款人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公有財產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五、本會置幹事六人,由財政局公有財產課有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財政局局長代理。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十、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一、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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