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6月13日彰化縣政府九十六府財產字第0960116834號令修正 發布第 3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一)主任秘書。
  (二)財政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農業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
  (七)計畫室主任。
  (八)法制室主任
  (九)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十)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經理。
  (十一)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七人。
    前項第(十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餘各款人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財政局局長代理。

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十、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一、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