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一)主任秘書。
(二)財政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農業局局長。
(五)地政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
(七)計畫室主任。
(八)法制室主任
(九)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十)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經理。
(十一)專家、學者及民間不動產專業相關人士七人。
前項第(十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餘各款人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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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財政局局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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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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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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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或備查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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