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係指依教
  育部發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通過之藝術與人文、綜合活
  動、健康與體育等領域的學生用書。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彰化縣縣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
  小學)之在學學生。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為本
  府教育處。

  國民中小學借用教科圖書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購買。
  二、回收學生用過之完整教科圖書,循環再利用。
  三、社會人士捐贈。

  教科圖書借用之方式如下:
  一、課堂借用:教科圖書置於專科教室或學校指定位置集中保管,由授
      課教師於上課時發放使用,用畢歸還。
  二、個人借用:學生於開學日或轉學生轉入時,向學校借用並自行保管
      ,於學期結束或轉學生轉出時歸還。

  借用之教科圖書應在使用執照期限內循環使用,視狀況逐年汰舊補充。

  國民中小學應訂定教科圖書借用作業要點,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國民中小學應輔導學生妥善使用及保存教科圖書之方法,以不污損毀壞
  或不於書本上直接書寫為原則。

  為避免學生蓄意或重大過失損毀教科圖書,國民中小學得於作業要點中
  規定賠償事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