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退讓之界線,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附表規定退讓。(備註欄中)
  一、單位:公尺
  二、路寬為非整數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三、本表所稱之道路係指依有關法令公布之道路、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
      巷道。
  四、本表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五、切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六、交叉角度超過一百二十度者無須截角。
  七、已開闢私設通路經認定為現有巷道者免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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