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退讓之界線,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附表規定退讓。(備註欄中) 一、單位:公尺 二、路寬為非整數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三、本表所稱之道路係指依有關法令公布之道路、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 巷道。 四、本表截角改為圓弧時,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 五、切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六、交叉角度超過一百二十度者無須截角。 七、已開闢私設通路經認定為現有巷道者免截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