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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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