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新增補列人口
    應單獨填寫調查表,查調財稅,將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表等
    資料檢齊並完成初審作業後再陳報本府複審。
二、新生兒得不需查調財稅及填寫調查表,由鄉(鎮、市)公所將其增列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並報本府備查。
三、死亡、戶籍遷出本縣者,應廢止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該低
    收入戶並自次月起停發生活扶助費,有溢領者應繳回溢領之生活扶助
    費。
四、因情況緊急,由本府安置之列冊低收入戶人口,自安置當月起於次月
    停發生活扶助費;安置事由結束返家後,於次月起開始發放生活扶助
    費。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全戶遷至本縣其他鄉(鎮、市)時,由原戶籍
    地公所辦理異動,於社福資訊系統執行遷戶籍功能,並將調查表等原
    始資料送交遷出地公所,副知本府。必要時遷入地之鄉(鎮、市)公
    所得再予調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