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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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
定,於各鄉(鎮、市)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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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長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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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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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但轄區人口三十萬人以上者,
得增設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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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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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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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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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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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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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之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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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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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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