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長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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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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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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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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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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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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