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彰化縣政府府人一字第097012563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 6條、第8條至第10條及第13條條文,自97年1月2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長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