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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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掌理稅捐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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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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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其業務,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複核科掌理各稅稽徵內部業務檢查等事項。
二、地價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之稽徵等事項。
三、土地增值稅科掌理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工程受益費之稽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之稽徵等事項。
五、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及各項稅捐違章漏稅之查緝
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欠稅清理等事項。
七、資訊科掌理資訊管理、電子作業管制、機器操作、退稅、單照管理、
稅款劃解等事項。
八、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育、管制考核、研究發
展、公文檢核等事項。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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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及便民服務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等事項,其配屬
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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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技士、科員、技
佐、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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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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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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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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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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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及分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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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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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自
一百年四月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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