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本縣依市鎮所在地分設彰化、員林、和美、鹿港、二林、溪湖、北斗、
  田中八個地政事務所,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之轄區如下:
  一、彰化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彰化市、芬園鄉、花壇鄉、秀水鄉。
  二、員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
  三、和美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和美鎮、線西鄉、伸港鄉。
  四、鹿港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鹿港鎮、福興鄉。
  五、二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二林鎮、芳苑鄉、竹塘鄉、大城鄉。
  六、溪湖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溪湖鎮、埔心鄉、埔鹽鄉。
  七、北斗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北斗鎮、溪州鄉、田尾鄉、埤頭鄉。
  八、田中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為田中鎮、二水鄉、社頭鄉。
  地政業務得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其管轄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詮定調整事項。
  四、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事項。
  九、資訊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得分三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
  制員額在四十人以上者,分設四課。另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機
  構設置要點」規定設置資訊課。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地政事務所所需員額,依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表計算之。
  前項員額設置基準表,由地政處訂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訂定之,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