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所需員額,依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表計算之。 前項員額設置基準表,由地政處訂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