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6月16日彰化縣政府府人一字第097012370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條、第9條及第12條條文;並自97年1月2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所需員額,依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表計算之。
  前項員額設置基準表,由地政處訂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