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長期照顧暨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彰化縣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統合長期照顧管理資源並加強慢性病及
  結核病防治以增進國民健康,特設長期照顧暨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
  本所)隸屬於本局。

  本所置所長,必要時由本局局長或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綜理中心
  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得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結核病、糖尿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病之
      診治、民眾預防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三、長期照護組掌理長期照顧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所置醫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營養
  師、護士。
  本所置主任、課員。
  醫療組主任、護理組主任必要時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總務組主
  任由衛生局行政科科長兼任,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人事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之。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本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