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醫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營養 師、護士。 本所置主任、課員。 醫療組主任、護理組主任必要時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總務組主 任由衛生局行政科科長兼任,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