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
  害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
      理與組訓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火災災害搶救與緊急應變策劃及其他特種災害配合搶救
      事宜、消防水源管理與運用、水上安全宣導與災害應變處理、義勇
      消防人員及民間救難組織之整合、訓練、運用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業務之策劃與推動、災難事故應變
      處理、颱風與地震災害防災宣導、防救災資源建立、整合、運用事
      項。
  四、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
      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
      繫、協調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行政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
      理事項。
  前項各科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
  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救災救護或特種搜救大隊二隊
  至五隊;大隊下設分隊,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於每一鄉(鎮、市)設一
  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
  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機關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修正之第九條條文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