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
  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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