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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 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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