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3條。
二、社會救助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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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規劃救災物資籌備與儲存地點,有效率的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並
確實發放至災民身上,避免浪費、重疊。
二、預先勘查安全地點,徵借公共固定設施,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救濟場
所,使頓時無處可居、無依的受災居民,能有暫時安居之所,確實
掌握收容災民的人數與查報,並協助緊急的個案,安置於適當社會
福利(慈善)機構。
三、防患未然,預防災害發生,使災害減至最低;一旦發生災害,能緊
急應變,並結合民間資源,透過各種外援與協助,使災民能迅速恢
復正常生活,維持穩定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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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期程(作業程序):
一、預防階段:
(一)各鄉(鎮、市)公所勘查協調學校、社區活動中心或堅固安全
地點以設置臨時災民收容場所,因應緊急災害發生後,收容無
家可歸之災民。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依據,惟災害
重大或中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定。
(三)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除配合本
府消防局防救中心各任務編組之各項災害演練計畫外,並加強
與各組救災工作人員的協調與聯繫,增強緊急應變功能。
(四)本局規劃各鄉(鎮、市)公所相互協助機制,於災害發生時本
局得依實際狀況擇定災區鄰近或調度適當鄉(鎮、市)公所協
助各項救濟安置事宜。
(五)本局成立災民收容救濟站任務編組,以執行災害發生時本局負
責業務範圍內的災害防救事項,並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完
成災民收容救濟分站任務編組,確認編組人員分工執掌,以能
於災害發生時及時安置災民。
(六)本局規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於鄉(鎮、市)公所因災害重大
無力負擔救濟安置工作時,依實際需要提供必要協助或辦理縣
級災民救濟安置事宜。
(七)規劃救濟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並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
源清冊,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結合民間的資源投入災區搶(
救)災工作。
二、災害應變階段:
(一)啟動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召開會報,通報災害情形並研商
各項救災事宜;如鄉(鎮、市)公所因災害重大無力負擔救濟
安置工作時,依實際需要提供必要協助或辦理縣級災民救濟安
置事宜。
(二)成立災民收容救濟站:本局視災情成立災民收容救濟站,督導
各鄉(鎮、市)公所成立災民收容救濟分站,辦理災民登記、
編管、調查、收容、服務、宣慰、救濟、遣散、物資儲存與發
放等事項,迅速完成無家可歸災民的收容安置任務;另本局得
視災況擇定災區鄰近或調度適當鄉(鎮、市)公所協助各項救
濟安置事宜。
(三)成立救災捐款專戶:接受民間各界捐款,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
與運用,以使捐款發揮最大效益。
(四)成立志工救援中心:召集志工投入救災工作,並動員社會福利
(慈善)機構或團體支援各項救災工作。
(五)成立物資管理中心:受理各界捐贈物資與轉發,並規劃物資發
放分配及管理事宜。
(六)成立社會工作站:接受災民諮詢,定期訪視災民,建立災民個
案資料,調查災民需求,並提供福利資訊及相關社會工作處遇
,另針對特殊需求之災民,轉介安置至相關單位或機構。
三、災害復原重建階段:
(一)災害發生時,由當地鄉(鎮、市)公所村(里)長或村(里)
幹事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勘查災情,並依規定時限將災情上
傳至本局。
(二)災害救助流程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
依據,惟災害重大或中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
定。
(三)鄉(鎮、市)公所依據勘查結果造具災民受領災害救助金清冊
,由本局派員或授權由各鄉 (鎮、市)公所核發。
(四)由社會工作站持續以個案工作、團體工作及社區工作等多元服
務模式,協助災民家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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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
(一)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災害所需之救濟(助)經費,由本府及各鄉
(鎮、市)公所年度預算支應,如不敷使用,依規動支災害準備
金。
(二)本府社會局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視需要及依相關規定成
立救災捐款專戶接受民間捐款,並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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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計畫制定重大災害救濟安置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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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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