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數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
      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