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數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 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